2007年5月2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一楼安装防盗窗 二楼起诉要拆除
法院:安装防盗窗不违反规定,拆除没理由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厉国智

  本报讯  楼层低的住户安装防盗窗,这司空见惯。不过宁波因安装防盗窗引发了一场官司。一楼住户安装防盗窗,二楼住户有意见,认为破坏了二楼原有的安全状况,损害了二楼的安全利益,起诉到法院要求拆除一楼住户的防盗窗。昨天,鄞州法院判决此案,认为拆除防盗窗没有理由。
  刘某在2002年11月购买了位于鄞州区下应街道百丈东路的一套一楼住房。装修时,为了安全,他在窗户上安装了防盗窗。他入住后第二年,潘某购买了刘某同一栋楼的二楼住房。
  潘某入住后认为,住一楼的刘家的防盗窗对二楼的安全产生了隐患,他人可以轻而易举地顺着刘某家的防盗窗爬到他家中。由此,潘某以刘某家的防盗窗给其带来严重的安全威胁和安全隐患为由,起诉到鄞州法院邱隘法庭,请求判令刘家拆除窗户上的防盗窗。
  法庭上,刘某说,他们居住的小区一楼有100多户,绝大多数都安装了防盗窗,而且他也是按照物业公司规定,经物业公司审批后安装的。即使他不安装防盗窗,小偷一样能进入二楼住户家中,二楼的安全隐患并不是他安装防盗窗造成的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。刘某在自己的窗户上装安全防盗窗,并未违反有关规定,也不一定会给原告的居住带来安全隐患。原告认为自己居住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,可以通过安装相应的设施予以消除。
  法院认为,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防盗窗并赔偿损失既没有事实依据,也没有法律依据。为此,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潘某要求拆除防盗窗的诉讼请求。